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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一)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,股东作出本章程第九条所列决定时,
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并由股东签名(盖章)后置备于公司。
第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,由股东委派产生。执行董事的
任期每届为三年。
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向股东报告工作;
(二)执行股东的决定;
(三)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(四)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(五)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(六)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